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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对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思考
作者:   加入日期:2005-4-5  新知税收网

内容提要: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及在增量贷款中长期性资金运用(如住房担保贷款)的不断增加而形成的现金流不足的压力。通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缓解因长期性资金运用不断增加而导致的现金不畅的压力,则可以在通货紧缩的宏观背景下,建立起一个健康、灵活的银行运行机制,增强中国对潜在的金融风险冲击的免疫力。
  由于我国独特的经济发展道路及相应的产权制度,商业银行积存了足以威胁银行生存的不良资产。尽管成立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出去,然而剩余的不良资产怎么办?所幸的是,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实践已朝着健康的银行体系的建立迈进了关键的一步,这一步的具体表现就是增量贷款中呆账与坏账的剧减。在政策性业务由政策性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的机制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操作更多的是基于自身利润的增长,表现在争夺黄金客户,拒绝问题企业,即典型的“爱富弃贫”。在这种经营理念下,呆帐坏帐的形成机制已不再是人为的、政策性的因素,而是对市场规律认识的偏差,并不具备系统性。但是,就目前而言,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依然是存量不良贷款的大量存在以及未来长期性资金占用不断增加而形成的现金流不足的压力,这种压力如果能够通过一个有效的机制缓解,那么银行体系的健全性就可真正得以体现。
  在工作实践中,笔者认为逐步消除不良贷款,可以运用财政核销模式与破产清偿及债权拍卖方式来解决存量不良贷款,也可由银行自身利用高效经营逐步提取坏帐准备金并核销坏帐。这虽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确实可行。同时,以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为核心,使资产证券化真正成为资本市场运作的工具,通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疏通商业银行的现金流通渠道。这种“双管齐下”的思路具备现实的操作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意义
  
  
  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信贷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的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获收益。对于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极端的情况如安全按时偿还、安全提前偿付甚至无任何现金流的发生等都是可能的。对于一组贷款而言,尽管整个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合中每一贷款现金流的特征,但由于大多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尽管预测单个贷款现金流的可能结果是不现实的,但人们却可以基于历史数据对整个组合的现金流的平均数有一可信的估计,这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在西方,发达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有30年的历史,它的产生是一种必然,是商业银行在竞争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必须具备的技术与必须遵循的原则。而在我国,这一极具生机的金融创新业务则更加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我国“九五”计划将房地产列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而房地产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驱动。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二是房地产的流通和消费。金融机构基于逐利动机和经营惯性,对房地产的融资支持主要集中在开发商上,而对住房消费者的融资则于最近两年才有启动和迅速增长。据统计,1996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与投放给开发商的贷款的比值为1:9,这是住宅大量闲置并难以及时销售的重要原因。要想扩大对房地产的需求,在中国居民收入普遍偏低,而住房价格又居高不下的情况厂,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即按揭贷款)就相当重要。在此背景下,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将积极稳妥地扩大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以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为例,从1990年发放第一笔个人住房贷款至2000年5月底,贷款总额为100亿元,而5个月后,发放的贷款总额就突破了200亿元。但个人住房贷款的迅速增长又造成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供血困难。因此,商业银行在提供抵押贷款时都存在短期资金来源与长期贷放的矛盾,易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局面。这些不利因素导致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发展缓慢,也制约了房地产业均衡健康的发展。因此,如能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则可消除这种矛盾。
  (二)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目前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还未能达到这一标准。为达到这一标准,可供商业银行选择的有两种途径:一是增加资本,即“分子政策”。增加资本也有两个来源,一是通过中央拨付资本金,由于财政连年赤字,依靠其大规模增加资本金不免有些奢望,二是商业银行的自我积累,在中国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不高,利润难以大幅增长的情况下,靠自我积累来增加资本金只能基于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彻底转变,故“分子政策”的实行是渐进式的过程。另一途径是“分母政策”,即通过资产证券化技术将部分贷款证券化,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减少风险资产额,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这种方式立竿见影,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三)提高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衡量一家银行获利能力的重要标准,是资产收益率。目前,由于利率连续下调,缩小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差,因此,如果银行将持有的只能产生少量利润而期限又较长的贷款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则可起到减少资产从而提高获利能力的作用。贷款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后再将其出售,不仅可收回贷出的本金,还可提前收回一定的利润。同时,该笔贷款尽管已从资产负债表上扣除,贷款出售银行还可保留收取手续费收入的权利,从而提高了获利能力。
  (四)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传统的贷款没有二级市场,其风险需待贷款到期时才能按当时市价真正度量出来,即银行资产的当期实际价格往往不能像证券那样在市场上得到真实、及时的评估。这样的风险积累起来,往往集中在少数几家银行身上。通过贷款证券化,将贷款银行的潜在风险转变为市场上的风险,通过证券二级市场及时地分散给每个投资者,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
  (五)降低银行的费用。商业银行通过存款的经营来实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款的吸纳需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保证金,而资产证券化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不存在缴存准备金的要求。如果银行将其贷款证券化,这些费用即可节省。因此,资产证券化可降低银行的费用。
  (六)增强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只要贷款发放完毕,在贷款到期前,银行必须持有该笔贷款,资金的占用导致银行流动性的缺乏,必然对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产生影响。而如果将银行贷款证券化,银行就可依据资产负债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如在资金头寸短缺之际可将贷款出售,获取现金,从而增强了银行的流动性。
  
  
  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的障碍
  
  
  一、观念与认识的偏差
  
  
  由于国内不良贷款的长期沉淀而使理论界与实际工作部门把资产证券化视为通过资本市场解决不良贷款的秘方,而未能意识到资产证券化的真正功能在于建立一个健康、灵活的银行运行机制。两种不同的观念导致两种操作方案的本质性的不同。一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西医抗生素疗法,即对不良贷款证券化,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与投资者;一种是旨在增强自身机体免疫力的基因工程疗法,即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通过提高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来迂回地解决其沉淀的不良贷款。显然,前一种在操作上不具备可行性,也不具备可持续性,但它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是根习已久。
  
  
  二、需求主体培育上的法律障碍
  
  
  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市场上的需求主体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一类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分散的个人投资者在债券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是不一样的。由于资产支撑证券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的精力和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期待个人投资者托起资产支撑证券市场是不现实的。由于抵押证券所具备的不同的投资特性,如短期的证券适合流动性需求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长期的债券适合欲规避再投资风险的保险金和养老基金等,因此机构投资者应占居资产支撑证券市场的主体。但是,目前的法律却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如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由于特殊目的实体发行债券的收入用于购买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与该企业无关的金融资产,因此其行为与这一条款有冲突。再如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同业贷款、买卖国债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界定了保险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
  
  
  三、抵押贷款市场的萎缩
  
  
  前述表明,资产证券化应以按揭贷款证券化为突破口。但按揭贷款证券化的前提是具有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积累。尽管我国明确要发展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已有10年时间,但市场总体规模仍很小。
  造成个人抵押贷款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供给方面看,目前开办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现行政策不利于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这些不利因素包括:
  (一)抵押贷款无法实现二次交易。
  (二)偿还方式单一。目前是等额偿还法,提前还款利率不能减档。对年轻居民而言,其收入水平呈递增趋势,因此需要有更多的偿还方式来满足不同的需求。
  (三)抵押权实现困难。
  (四)缺乏风险转移机制。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大多采取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抵押的担保方式,按揭保险尚不是保险机构经营的重点,目前还未建立专门的为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政府机构。从需求方面看,现有的住房按揭贷款收费较高,如利率较高,还需交纳律师服务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等费用。
  (五)对借款人资格限定过严。
  
  
  四、证券评级业务的不规范
  
  
  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资信评级显得尤为重要。资产支撑债券的发行必须经过两道评级,第一道是对交易机构及资产支撑证券考核评价的内部评级,第二道是发行评级,此次结果向投资者公告。资产支撑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信用增级技术能否被投资者所认可,此时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结果能左右投资者的选择。
   1998年4月颁布的《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第一次明确指出,企业债券的发行必须进行评级。而在此之前,人们对资信评级普遍不重视,造成了许多问题。
  (一)评级机构设置不合理。国外评级机构是与各方面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利害相关者包括债券发行者、承购者、受托机构、金融当局、行政当局及投资者等。另外,评级是对个别债券进行评价,人们不希望由代表特定企业集团、金融集团的机构插手评级,因为那样在评价证券还本能力时会由于利害相关者的压力而有所偏倚。我国众多的评级机构都是由金融机构筹建的,由于这些机构在性质、体制和组织上都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因而影响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
  (二)统一的评估市场尚未形成,地域性强。评级机构利用主办单位的行政势力划地为牢,分割市场;外地评级机构很难进入本地区市场,缺乏横向联系,各有各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也只能在本地区内承认;未成立行业协会来加强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目前有关的立法工作滞后,尚无一套有关信用等级评估的法律及相应的法规;大多数评级机构开展业务也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对其开展业务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
  (三)评级方法混乱,缺乏对评级对象的跟踪监测。由于评级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也未成立,评级机构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其评估原则又无统一规定,评级所依据的定性、定量指标存在差异,评估结果的等级含义设置、等级认定标志不统一。如在企业资信评估方面,信用化等企业的设置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也有分为特级、一级、二、三级的;还有的评级机构为拉客户,放宽评估条件,缺乏严肃性,扰乱了正常的评级市场,既不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信用等级的识别,也不利于企业对外的经济交往。评级公布后,评级机构要对评级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在等级有效期内如果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因素发生变化,评级机构要根据情况对其等级随时予以调整,并向社会重新公布,以便社会公众随时了解评估对象的最新资信状况。但我国评级机构大多数没有自己的监测体系,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布后,评级工作便告结束,使工作缺乏完整性、系统性,降低了评级信息在有效期内的准确性。
  (四)评估人才短缺,特别是现有评估人员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这一专门技术缺乏了解。
  
  
  五、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会计与税收法规的缺位
  
  
  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与税收法规,这使得证券化交易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情况。这些外部环境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不配套,严重地制约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
  
  
  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政策思考
  
  
  一、成立特设证券公司
  
  
  在美国,特设载体(SPV)是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它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甚至可以是政府出于特定目的而设立的专营机构,如住房金融公司等。就我国而言,笔者建议可成立特设证券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发行资产支撑证券共购买银行贷款。可考虑由人民银行和有雄厚实力的国家级券商及资信卓著的国家银行发起设立。
  
  
  二、完善按揭贷款市场
  
  
  (一)制定统一的《按揭贷款管理办法》,改变当前商业银行各自为政,收费不统一的局面,将各种杂费统一纳入贷款利率中。现在,《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正式出台,这将为下一步的按揭贷款证券化提供基础。
  (二)鼓励保险公司发展按揭贷款保险业务。
  (三)政府给予接揭贷款的发展以积极支持,如建立按揭贷款保险机构,建立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向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提供偿债担保,支持按揭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
  (四)积极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设备转让市场,发展拍卖市场,形成有利于抵押品变现的市场大环境。
  
  
  三、改革证券评级业
  
  
  改革的核心在于组建中立性的、经营上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为了塑造中立的评级机构,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充当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的角色,并应割断评级机构和评级申请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同时,不允许证券商在评级机构中拥有股份或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评级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就要尽可能客观地进行评级。
  
  
  四、修正《企业债券管理等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需修正,应允许商业银行购买资产支撑证券。同时,企业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收入应允许购买金融资产。
  
  
  五、向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支撑债券市场
  
  
  政府应在强化监管的条件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仅靠个人资金很难托起规模庞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如果能放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允许保险资金购买由政府担保的资产支撑证券,这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需求推动。同样,向各种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的《证券法》、《破产法》、《抵押法》以及现行会计、税务制度还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甚至有些现行规定还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要求修订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基金法》和《信托法》以及与特设载体SPV的设立、运作与管理相关的条例,使得机构投资者能够顺利地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另外,国家还要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形成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动力。
  
  
  六、制定证券化交易的会计与税收法规
  
  
  如前所述,目前我国会计与税收法规还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所以未来的证券化交易的会计与税收法规的详细制定尚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来源:财贸经济 2001年03月11日

作者:张广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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