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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纳税人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那么,对生产、加工一件产品时间超过1年的,如何确定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在货物发出时,才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而按照这一规定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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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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