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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以农业产业化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如何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摆脱我国传统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开拓新的发展思路,是保险业界需要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传统农业保险模式的困境 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多种模式。按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来划分,主要经历了三种模式: (一)以商业保险公司为风险承担主体的模式。1992年我国确立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农业保险经营者失去财政兜底,向商业经营彻底转化。由于农业生产所面临的风险,特别是气象灾害风险具有高度关联性,损失集中,赔付率高,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不满足可保风险独立性和随机性的要求,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在没有外部支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积极性。由于交易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农险经营中还存在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其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都很高,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商业化农业保险急剧萎缩。 (二)以农业生产组织为风险承担主体的模式。由于互助合作保险具有抑制逆选择、降低道德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优势,采取由农业生产者互助合作的方式来分担风险被视为一种理想模式,在国内外都有悠久的历史。我国黑龙江农垦总局、河南新郑、山西应县的农业互助合作保险都曾一度兴盛,但由于赔付率偏高,以及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漠、组织基础差、基金筹集困难、经营不善等问题,到2002年,这些业务基本上都处于萎缩或停滞状态。据报道,近期由政府推动的5种农业保险试点模式之一、正在吉林伊通试点的农业保险互助会也出师不利,经营头一年赔偿与保费之间的差额就为9.3万元。2005年初,我国建立了第一家相互制的农险公司——阳光农险公司,也面临着基金规模小、投入不足、风险承受能力弱等问题。 (三)以政府为风险承担主体的模式。1992年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得益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隐性补贴和财政兜底,但这种缺乏法律保障的制度政策性特征不明晰,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一直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2003年,政府组建了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吉林安华保险公司等专业的政策性经营机构,它们和江苏、浙江、四川、内蒙古等9省(市)的农业保险试点都采取了“政府支持、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具有政策性保险的特征。这一模式在运行中面临着赔付压力大、财政负担重、经营范围小等问题,如安信公司自身积累了1.94亿元风险基金,2003年农险补贴又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与台风“麦莎”、“卡努”造成的上海农业损失8亿多元相比较,风险基金和财政补贴都显得很微薄,多次巨灾损失对财政形成巨大压力;2005年中期,吉林省遭受严重洪灾和雹灾,仅安华农险公司一家支付的赔款就高达2000多万元,而其注册资本金只有2亿元。 二、风险分散机制脆弱是传统农业保险遭遇困境的根本原因 尽管三种传统模式在实践中遭遇到农民保险意识不强、道德风险大、交易成本高、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多方面困境,但是在现代信息技术普及、农险经营日趋专业化、农民支付能力日益增强、政府财力负担越来越强的情况下,这些都不应成为障碍,真正的问题在于农业风险中的自然灾害以及巨灾风险不符合常规保险大数法则的经营要求,而目前政府补贴或兜底、再保险体系等传统的风险分散方式都比较脆弱,经营主体缺乏合适的风险管理工具,自身承受风险过高,经营激励不足。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成本过高。当前不少经济学家认为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农产品大部分为准公共产品,提出应从法律上明确政府作为农业风险损失的最后承担者,在我国建立真正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但是在市场经济制度的大框架下,简单地采用政府补贴和兜底的方式,不利于社会公平和经营效益的提高,如墨西哥的农业保险制度因为政府补贴太高无法承受最终失败;美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也由于成本高昂而且受益者只是少部分人受到诟病。 (二)实行商业化运作容易抑制政策性农业保险作用。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实行商业化运作,公司必然追求经营效益最大化,而在农业保险领域,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等险种很难盈利,尽管监管部门规定专业农险公司种、养两业的保费收入不得低于全部保费的60%,但其在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时候,将更多地考虑盈利性高的险种而不是损失率高、社会急需的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容易偏离设立的初衷,其作用无法充分发挥,从而浪费社会资源。 (三)建立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缺乏现实性。在目前中央财政支持难以足额到位的情况下,有关人士提出“建立一个政策性与商业化相结合的农业再保险保障体系迫在眉睫”,中国再保险公司提出建立我国农业保险再保险三层次保障体系的思路,拟依托自身资本金进行承保,对该类保障实行封闭管理,单独核算。但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时间和空间的高度关联性、集中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导致巨额损失,即使集合大量保险人也不足以稳定分散风险,这也是国外再保险公司不愿承接农业保险业务的原因。而且国外再保险公司对种养业的风险评估体系与我国完全不同,定价远高于我国保险人的评估结果,引入国际资本雄厚的再保险公司加入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存在很大困难。 选择怎样的巨灾风险经营方式,以及如何实现巨灾风险稳定、持续、广泛分散成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关键问题。 三、建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相联结的新型农业保险制度 据估计,2005年威尔玛飓风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约100亿美元,卡特里娜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250亿美元,其中保险公司损失超过300亿美元。保险业可能因为300亿元的巨灾损失而陷入困境,而具有融资和风险分散功能的资本市场则可以毫无困难地承担这种损失。因此,随着资本市场跨越国界,我国股票、基金、债券和期货等证券市场基本品种已具备,金融衍生产品日益多样化,市场监管日益成熟,技术创新越发广泛,在我国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联结的农业保险制度,在更广泛范围内持续稳定分散风险已有必要和可能。 (一)基本思路。以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协同保险公司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再将产品证券化,在风险承受能力强、资金雄厚、投资者多的资本市场上销售,使风险最终在资本市场上分散。这样既可以发挥大数法则的作用,广泛分散风险,充分满足风险保障需求,构建一种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同时也为资本市场提供了新的投资品种,降低交易成本、减轻政府负担。 (二)前提条件。保险产品要在资本市场上顺利交易,必须将保险产品标准化和证券化,即触发条件要客观,不受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影响,可以分割出售,便于交易。天气指数保险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产品。天气指数保险(IIF)以事先规定气温、降水等气象事件发生为基础,把气象条件指数化,然后根据此指数的变动决定是否赔付及赔付多少,这是一种金融工程与气象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品。和传统保险产品相比,它能够大幅度降低交易费用,不受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影响,便于在国际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上流通,适合发生频率低、偶发性强的巨灾风险。从1998年到2003年,国际市场上交易的IIF合同总量已经超过160亿美元。世界银行产品风险国际行动局(CRM)开发出的农业保险相关成熟产品已在加拿大、墨西哥、印度、阿根廷、南非等国家的项目上取得了成功。 (三)实施步骤。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基于历年气候变化和农业产出数据,共同制定区域天气指数;再保险公司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SPV)来发行天气指数保险债券,以再保险费作为偿债保证金,债券票面利息通常固定化,且远高于平均投资收益;SPV获取资金后,主要投资于信用级别高、流动性好的固定收益债券,如国债或AAA级债券。在合同有效期间,如果保险事故未发生,则投资者不仅能够得到本金返还,还可获得无风险的利息收入,而债券实际收益与固定收益的利差则由SPV公司补贴;如果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SPV将依照合约,延期或不支付部分(或全部)本金或利息,而把发债筹得的款项用于保险损失的赔偿。 四、新模式的前景及政府的作用 新模式采用保险合同指数化和巨灾风险债券化的方式,突破了原保险人、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移和分摊风险的藩篱,而将巨灾风险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再保险人与其他风险偏好者这一更广阔的领域内加以转移和分摊,在当前市场和技术条件下已经具有了创新的可能性。我国农业气象灾害发生种类多、范围广、频率高、危害重,各个地理区域、各个生长阶段的影响因子也不相同,具有开展天气指数保险及其债券化的巨大需求,前景可观。为推动这一模式由理论尽快走向实践,建议保监会加快研究、组织和推动,如搜集国内外资料,召集保险公司进行研究、试点;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巨灾债券的发行过程中,给予包括保费补贴、债券上市的税收优惠、利差补贴等方面的支持,探索一条服务和谐社会的新农业保险发展之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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