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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的规定,以下企业或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但不得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并且不需报税务机关审批: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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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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