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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文|我国发展巨灾保险所面临的供需不足分析及建议
作者:杨凯/齐中英/黄凤   加入日期:2006-10-26  新知税收网

一、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
  (一)价格是导致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重要原因
  我国目前保险产品定价的通行做法是,在给定预定赔付率,预定投资回报率的基础上,首先根据平衡保费原则计算得到纯保费,然后按照一定的费用率加上附加费用,得到总保费。最后还要根据经验,加上一些风险附加费用。由于巨灾所引发的个体保险损失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大大增强了巨灾对保险业稳定性经营的破坏性。因此一般来说,风险附加费用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巨灾风险保费的价格。同时,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的频频发生,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自身的运营风险,纷纷加大了通过巨灾再保险转移风险的力度,造成了巨灾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的市场主体,再保险费用不断提高,这又从另一个方面提高了巨灾保险的价格。巨灾保险的投保人从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易遭受巨灾打击的农牧渔业企业,另一种就是广泛分布的农民。相比较而言,巨灾保险的价格变动对吸引农民投保影响要更大。我们应该承认,需求既可以是行为的起因,也可以是行为的结果(《马歇尔经济学理论》也有相似观点的陈述),当巨灾保险价格的变动引起了对巨灾保险需求的变化,巨灾保险需求的变化就会进而直接影响到巨灾保险的供给。我们可以通过需求曲线来观察巨灾保险的价格是如何影响巨灾保险的供给。
  
  纵轴代表巨灾保险的价格,横轴代表巨灾保险的需求。当巨灾保险的价格趋于0时巨灾保险的需求趋于无穷;当巨灾保险的价格趋于无穷时,巨灾保险的需求趋于0。巨灾保险的价格与需求呈反向变动,巨灾保险的供给同需求呈同向变动(但是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价格通过需求间接影响到供给的变化。由于我国目前保险产品定价的方法必然导致巨灾保险价格的居高不下,也就直接抑制了巨灾保险的需求。
  (二)农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约束导致了巨灾保险需求不足
  我国农民收入具有货币性收入低,未来收入不确定性大,流动性约束强的特点。下表中列出了我国城乡居民从1991年至2003年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绝对数以及恩格尔系数。从数据可以看出,2003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为1∶2.19,如果扣除农民收入中的实物性收入和加上城市居民的隐性收入,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将更大,同时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34,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从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农村的恩格尔系数已经从1991年的56.1%下降到2003年的41.4%。这说明了我国农民的消费结构在发生变化,收入有所增加,可是这其中并不能排除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因此农民出于对未来生活、医疗、子女教育等的跨时期消费考虑,会降低当前的即期消费,因此造成了恩格尔系数在一定程度上下降的可能性。农业的产业特点决定了农民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大,而出于上文所提到的种种考虑,农民的收入支配中流动性约束大大高于城镇居民,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农民很难在有限的即期消费中拿出适当比例的资金投入到巨灾保险中来,而只会根据替代效应选择其它的消费。
  表1  1991-2003年农村及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及恩格尔系数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   城镇居民家庭
年份
       绝对数(元) 指数(1978=100)  绝对数(元)  指数(1978=100)  恩格尔系数(%) 恩格尔系数(%)
1991      708.6       317.4        1 700.6        212.4            57.6          53.8
1992      784.0       336.2        2 026.6        232.9            57.6          53.0
1993      921.6       346.9        2 577.4        255.1            58.1          50.3
1994    1 221.0       364.4        3 496.2        276.8            58.9          50.0
1995    1 577.7       383.7        4 283.0        290.3            58.6          50.1
1996    1 926.1       418.2        4 838.9        301.6            56.3          48.8
1997    2 090.1       437.4        5 160.3        311.9            55.1          46.6
1998    2 162.0       456.2        5 425.1        329.9            53.4          44.7
1999    2 210.3       473.5        5 854.0        360.6            52.6          42.1
2000    2 253.4       483.5        6 280.0        383.7            49.1          39.4
2001    2 366.4       503.8        6 859.6        416.3            47.7          38.2
2002    2 475.6       528.0        7 702.8        472.1            46.2          37.7
2003    2 622.2       550.7        8 472.2        514.6            45.6          37.1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三)巨灾保险意识薄弱
  根据卡尼曼的前景理论,人们对风险的偏好取决于不同的前提,在“获利”前提下人们是“风险厌恶者”;在“损失”前提下人们是“风险爱好者”。由此我们能够得到以下结论,相比较“确定性较大但损失较小”与“确定性较小但损失较大”,人们往往更多地会选择后者,这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对可能损失的风险偏好”的一种表现行为。巨灾具有发生概率小、造成损失大的特点,在是否购买巨灾保险这一选择中,大多数易遭受巨灾的企业和农民都抱有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而保持无作为状态,即人们更加喜欢“确定性较小但损失较大”的选择。尤其一些国有企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更加不重视对巨灾的防范。同时我国以往在发生巨灾后,救援工作主要是依靠政府行为,靠社会力量的援助,巨灾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商品,这些行为必将对巨灾保险产生替代效应,从而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从心理上不曾考虑过自己做出主动性的防范行为。正是由于这种侥幸的、消极的巨灾保险消费心理进一步加剧了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程度。
      二、巨灾保险的供给不足
  (一)巨灾保险具有风险防范作用
  巨灾保险具有防范巨灾风险、保证社会稳定的作用,可以使受灾的企业和农民迅速恢复生产,保证了农牧渔等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它的受益群体不仅仅限于巨灾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从这个意义看,巨灾保险部分具有了准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巨灾保险的致损个体具有较强的相关性,这与保险赖以发展的“大数定律”相悖,对企业的稳定性经营有很大的潜在威胁。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目前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而不是推动社会发展、保证社会的稳定,这些只是企业在实现自身即定发展目标时产生效用溢出在客观效果上起到的作用而已。由于巨灾保险的自身特点和企业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需要,在当前我国现有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下,发展巨灾保险并不完全同保险公司的企业发展目标相一致,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相背离,这也是造成我国目前巨灾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
  (二)目标市场难以明确界定
  巨灾保险作为一种商品,保险公司在开发其之前一定要有一整套的竞争策略,而首先考虑的就是目标市场的确定,只有确定了目标市场才能根据这一特定市场进行差别化、个性化的产品设计与开发。保险产品所依赖的“大数定律”要求有“足够多”的投保人,同时巨灾保险的特点——致损个体的较强相关性对这一要求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因为巨灾一旦发生,同一地区的赔偿损失将迅速积累,必然要求在全国范围甚至更大的范围内对风险加以分散,否则将会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带来巨大冲击。但是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地区之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这为巨灾保险产品的目标市场界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首先,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大,东西南北各个地域的气候差异大,可能遭受的灾害种类也有很大差异,这就为设计出能吸引广泛巨灾保险投保人兴趣的产品造成了较大难度,如果不能吸引到足够多的投保人,则巨灾保险产品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其次,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农民的纯货币收入也大不相同,单位区域内的保险价值也不尽相同,如何确定适合于各个地区而又能使巨灾保险保持良性发展的巨灾保险产品价格,是保险公司要面临的又一大难题。以上两个方面和其他一些因素共同作用,增加了保险公司对目标市场的确定难度,从而影响了巨灾保险市场的供给。
  (三)巨灾保险存在再保险困难
  巨灾保险致损个体的较强相关性是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的最大顾虑,一旦巨灾发生,保险公司将面对巨额的承保损失。传统的巨灾保险是通过再保险的形式将二部分风险分保出去,以降低个体风险的暴露程度。再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的管理,通常采取两种契约方式。超额损失契约(excess-of-loss contract)及比例分担契约(quota share or pro-rata contract)。巨灾风险多采取超额损失再保险的方式。实际上,巨灾风险的规避是无法单纯地通过再保险机制加以解决的,因为巨额资本金使得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来进行巨灾风险分保。同时,再保险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互相依存的,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构成了完整的“保险体系”。当巨灾风险从保险市场转移到再保险市场时,如果再保险市场无法承担这种冲击,造成“崩溃”,必将产生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将这种冲击再带回给保险市场。当灾难多发期到来时,再保险公司权衡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就会放弃或减少参与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业务,从而使保险公司承保的巨灾风险无法分保出去,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运营风险,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巨灾风险保险业务的萎缩。因此传统的解决途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是某种程度上的“稀释”,风险依旧存在于保险行业内,由保险业来自我消化,这对于保险业抵抗巨灾风险的冲击、增强承保能力和扩大承保范围都是不利的。我国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巨灾保险风险转移渠道,这也是造成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顾虑重重的重要原因。
  根据上文的分析,对巨灾保险市场需求不足与供给不足的问题,我们应利用需求与供给双向调整策略,有针对性地解决各个环节的问题,将这些问题的解决整合到一个大的框架体系中,协调各方面的配合,有机地利用各种因素,为巨灾保险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和运作环境。
      三、对解决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建议
  (一)价格是一把双刃剑,可以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繁荣,也可以促使其萎缩
  巨灾保险产品的价格使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博弈关系。巨灾保险产品价格偏低会刺激投保人的投保需求,投保人数量增加,投保绝对金额也随之增加,但是由于巨灾保险个体损失的较强相关性,同一地区投保人的大量增加而且投保价格偏低,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风险与收益不成比例时,保险公司会减少参与巨灾保险市场甚至退出这个市场,这将导致巨灾保险市场的逐步萎缩;巨灾保险产品价格偏高会引发保险公司开拓这一市场的兴趣,但是较高的价格会使潜在的投保人流失,因为在较高的巨灾保险价格与较低的巨灾发生频率间作出选择,一部分潜在投保人的侥幸心理会取得优势。逐渐减少的投保人数量,同样使巨灾保险的操作性降低,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问题上,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两个决定性因素,两者的关系又集中体现在巨灾保险产品价格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加速我国巨灾保险价格模型的研究,提高投保人对价格模型和定价意义的满意度。相对于复杂的价格模型改进,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价格补贴,将更加现实地影响到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了,对投保人在巨灾保险产品价格方面的补贴,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这一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将投保人加以分类进行价格补贴及相应的鼓励投保措施。对投保的农民可以直接进行价格补贴,可根据投保金额采取分级补贴率。对于投保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价格补贴或者税收上的减免。对投保人的价格补贴所使用的财政资金符合WTO所允许的“绿箱政策”,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二)农民收入的增加会促进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
  农民的收入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两个方面。开源节流是解决农民收入增加的根本所在。“开源”解决的是农民收入的绝对增加问题,这也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农民收入要想持续稳定的增加,当务之急就是要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应该以市场为导向,重新调整农村中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和相互关系。以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和经济资源为目标,逐步从单—种植业结构调整为大农业结构,进而提升为多元化产业结构。政府要在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中发挥好宏观调控的作用,确定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及规划。从全局角度出发,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经济状况制定出适合的策略与步骤,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和对自然资源及经济资源的浪费,使农民能够真正地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获得收入提高的利益。“节流”使农民的收入相对增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农民的乱摊派、乱收费,减轻农民的税收负担,加强监督管理力度,改进监管措施与方法,逐步建立起减轻农民负担的长效机制。农民绝对收入与相对收入的增加才会使农民的收入产生实质性的增加,这样才能使农民从有限的收入中分配出适当的比例进行巨灾保险投保,对巨灾实行主动性的防范。
  (三)巨灾保险意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中有社会因素,也有人为因素
  长久以来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完全摆脱自给自足的小农意识,对巨灾始终抱有顺其自然的心态。提高广大农民与易遭受巨灾企业的巨灾保险投保意识应该加强巨灾保险宣传,同时开展适当形式与力度的引导工作。保险公司应对潜在投保人分类,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对易遭受巨灾的企业进行上门重点宣传。保险公司的营业机构一般都远离农村,由于巨灾保险的特点,保险公司应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同时根据发展农村保险市场的特殊性,保险公司应发展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和代理人队伍,入乡进户开展宣传进行展业活动。在加强宣传的同时,我国政府应采取积极的引导工作。巨灾保险发展良好的国家在巨灾保险发展初期都离不开国家的大力倡导,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强制性保险。我国可以将巨灾保险同农业贷款联系起来,鼓励农民投保巨灾保险,对参加巨灾保险的农民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同时对参加巨灾保险的农民在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过程中提供更多的救助活动。大力的宣传和积极的引导应坚持形成一种长期行为,因为巨灾保险意识的形成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四、对解决巨灾保险供给不足的建议
  (一)当前我国的巨灾保险领域缺乏商业保险制度生存的环境和土壤,缺乏必要的效率和效益,为了我国巨灾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进一步刺激保险公司开拓巨灾保险市场的兴趣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其首要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只有在不背离这一前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到社会价值的实现。由于我国当前发展巨灾保险的现实情况所致,经营巨灾保险基本处于亏损的状态。为了发挥巨灾保险稳定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政府可以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直接补贴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经营费用,减小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直接补贴以外,政府还可以减免保险公司与经营巨灾保险相关的税收,进一步鼓励其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对于积极开展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政府还应该在其开展其他保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鼓励其以险养险。政府积极为巨灾保险的发展创造出有利的外部环境之后,保险公司才能通过其自身努力,真正使巨灾保险市场走向良性发展。
  (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自然气候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单纯依靠保险公司自身的力量来设计出满足市场需求的巨灾保险产品是不现实的
  政府应发挥强大的宏观操控能力,组织相关部门、机构,对我国各个地区的巨灾发生情况做出详实的统计,形成查询方便快捷、资料完备的数据库,为保险公司设计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奠定坚实的基础。我国发展巨灾保险的客观条件决定了仅仅依靠外部环境的提升无法全面解决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我们必须还要通过技术创新来突破巨灾保险发展的瓶颈。巨灾互换是解决我国地区间巨灾保险差异及巨灾风险转移的新出路。我国的客观条件决定了难以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都适用的巨灾保险险种,而巨灾保险致损个体的较高相关性又要求在全国甚至更大的范围里分散巨灾保险风险。巨灾保险产品只能根据相关地区的自然气候特点加以设计,然后通过保险公司间(或者通过相关金融中介)的巨灾交换来降低运营风险。由于在不同的地区面临的风险种类、风险的发生频率和相关的费率是不同的,这为巨灾交换提供了可操作性。对于巨灾互换,相关监管机构要执行严格的监管标准,防止保险公司将所有的风险标的都掉换出去,如果这样他们将投机于高风险标的,由此产生道德风险。
  (三)解决好巨灾保险的再保险问题是减小保险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其大力发展巨灾保险业务的关键问题
  我国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再保险业务方面发挥引导作用,具体工作的实施可通过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设立相关部门来实现。政府对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开展巨灾保险再保险业务可适度实行倾斜性政策。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再保险的成功经验,当发生巨灾,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自身无法消化巨灾保险再保险的经营损失时,政府可以作为最后坚强的后盾承担损失。在此同时,还应该积极引入外资再保险公司,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这对于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形成也是重要的因素。我国还可以考虑成立一个专门性机构来进行巨灾分保,分担风险。例如,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一个巨灾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其资金来源可以采用多方筹集的形式,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定比例,其余由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公司共同筹集。基金对巨灾保险运用市场化的方式提供再保险,分担巨灾保险风险,提供政策性支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保险公司已经实现了企业化经营,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也不例外。虽然其可以代替政府执行部分职能,稳定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但是从本质上看这是一种职能错位的表现,从长远角度考虑,依靠市场化行为解决巨灾保险再保险问题才是根本的出路。巨灾债券是解决巨灾保险再保险问题比较成熟的技术创新工具。巨灾债券又称为自然风险债券或保险连结型债券,它以高收益的债券将巨灾风险证券化,把保险公司的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保险公司通过设立一个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SPR)来发行巨灾债券,巨灾债券发行后,未来债券本金与债息是否偿还,完全依据巨灾损失事件发生与否。债券的偿还是附有条件的,一般在债券合同中规定,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发生了指定的保险事件,那么债券持有人将损失部分或全部的本金或利息收入。而作为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将获得一笔相应的资金,作为保险理赔的基础。如果在期限内没有发生巨灾事件,保险公司将返还投资者的全部本金,另外还要支付较高的投资回报,作为使用其资金以及承担保险风险的补偿。其具体操作过程如图2所示。
  
  发展巨灾债券可以解决我国面对巨灾单纯依靠政府行为的做法,充分发挥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作用,尤其是资本市场“蓄水池”的作用,可以将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上进一步消化。因为当巨灾风险威胁到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时,资本市场却可以轻松吸纳这些风险,以美国为例,美国金融市场上成百上千亿的金融巨灾损失只相当于华尔街股市一天价格波动的成交量。同时,对于资本市场来说,巨灾债券为之带来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因为巨灾风险的发生与否同资本市场的回报率基本上不存在相关关系,将巨灾债券引入非完全市场,可以提高市场效率,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偏好,构筑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资产组合,这样投资于巨灾债券就能为投资组合带来分散风险的作用。因为在一般的投资组合中,任何一种证券都无法分散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是巨灾债券却可以,同时它为投资者带来了与风险相匹配的高回报率。这样,重大的风险累积就在保险公司和金融市场间得到了重新优化配置。
  发展巨灾保险所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既存在环境、制度问题,也有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巨灾保险市场的供需不足。对这些问题也不能单一地加以解决,而是应该整合多方面的力量与方法,协调解决。发展巨灾保险对我国的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应借鉴国外发展巨灾保险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的具体客观情况,妥善解决好配套环境与制度问题,为巨灾保险创造出良性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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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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