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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于2006年自购“豪华大巴”车一辆,挂靠十堰市亨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亨运公司)从事客运,亨运公司指定刘某的固定运输线路为十堰至武汉。按《联运协议》约定,不论刘某是否盈利,均应按月向亨运公司定额上交“挂靠费”。那么,刘某的这种挂靠行为应当如何纳税呢? 一、亨运公司应当就取得的挂靠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刘某与亨运公司之间签订的《联运协议》,表面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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