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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社会学家看来,法律对社会影响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法律功能的状态和结果,每一法律部门独有其特定目的。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每一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与功能预设。正因为如此“法的功能成为反映各部门法特征的主要标志,体现着各部门法的本质”,[1]这就决定了政府采购法功能的理论,在政府采购法理论体系中的不可或缺性及对政府采购法本质认识的重要性。 一、政府采购法能降低交易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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