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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9日、财政部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费应以货币资金缴纳,不得以实物抵充缴费。因特殊原因以实物抵充社会保险费的、如企业破产时以实物资产清偿社会保险费、因单位欠费法院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请偿社会保险费等,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实物资产备查簿”,详细记录实物资产的品名、数量、规格、收到日期、原单位账面价值、变现日期、变现收入、净收入等情况。实物资产采用拍卖等形式变现,按变现后净收入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同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方法是:借记“收入户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货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失业保险费收入”等相关科目。上述规定对于及时规范现实中以实物资产抵充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起到了极大的指导作用。但笔者认为,此方面规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且有些方面存有不足之处。 首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特殊情况接受实物资产的手续及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在手续上应明确凭法院等有权机关的破产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文件和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后的实物资产账面价值清单接受实物资产,否则,一方面会形成特殊情况扩大化,不应以实物资产抵充的,也以实物资产抵充;另一方面会因少数单位会计核算不准确,而导致“实物资产备查簿”上登记的账面价值不实,发生虚增现象,以致于使变现损失较大。在程序上应明确,法院等相关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企业以实物资产抵充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前,应预先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的意见,否则会发生将部分不能或难以变现的实物资产混入能变现的实物资产之中,以致于使一些实物资产长期不能变现,或变现价值小,损失大。 其次,按变现后净收入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完整。因为,《补充规定》规定,当发生以实物资产抵充社会保险费的特殊情况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要求设置“实物资产备查簿”详细记录实物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收到日期、原单位账面价值、变现收入、净收入等情况,尔后按变现后的净收入进行账务处理。由此可见,《补充规定》未要求将变现费用、变现收入、净收入的会计核算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核算、这样使得以实物资产抵充社会保险费的账务处理显得明显不完整,而且形成了两块核算:一块是通过“实物资产备查簿”核算变现费用、变现收入等;另一块是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上核算以变现净收入抵充纳社会保险费。这有悖于《会计法》有关会计核算的规范要求给人以两套账的感觉。 针对上述情况,为使实物资产抵充社会保险费的会计处理更加完善和规范、笔者认九一方面应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实物资产的具体手续及程序另一方面除按要求设置“实物资产备查薄”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应增设“抵费物品”科目、并核实物资产的具体品名在该科目下设置相应明细科目,同时,将变现费用、变现收入、变现净收入等都统一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账进行核算。为使于理解,下面举一例子来说明。 例:S县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法院判决书作出的决定,收到H企业以400台空调抵充上年度该企业欠交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400台空调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发生的变现费用为4000无,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作的账务处理如下:(注:设置“实物资产备查簿”的内容、程序等本文省略) (1)收到实物资产400台空调: 借:抵费物品--空调 1000000 贷: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1000000 (2)发生变现费用4000元: 借: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3)拍卖后,收到变现款980000元: 借:银行存款 980000 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20000(1000000-980000) 贷:抵费物品 1000000 (4)计算净收入: S县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净收入=1000000-4000-20000=976000(元) 借: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 976000 贷: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9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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