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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论文|商品削价损失的税务处理
作者:刘务民   加入日期:2004-6-25  新知税收网

    在新企业会计制度中,商品销售价格低于原进价而造成的削价损失,要求企业为保障资产的收益性,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其中对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当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原商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的削价损失,应当适当地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并设置“商品削价准备金”账户,当售价低于原进价时,其差额由商品削价准备金弥补。而新企业会计制度将“商品削价准备金”账户改为“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上述新老会计制度的不同,导致在税收规定上也略有差异。在企业所得税规定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中明确规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增值税处理上,削价商品在购进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而当商品削价销售后,由于销项税额小于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削价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商场库存某种冰柜100台,库存商品账面成本12万元,由于受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商场决定将该冰柜以含税价每台900元出售,预计销售所需费用0.3万元,已知该种冰柜不含税进价为每台1000元,该商场采用售价核算。应作会计处理为:
    (1)库存商品实际成本=100×1000=10(万元);
    可变现净值=(900×100÷1.17)-3000=73923.08(元);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100000-73923.08=26076.92(元)。
    借: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26076.92
    贷:存货跌价准备    26076.92
    (2)2001年8月,该种冰柜100台,以每台900元的价格削价全部售出,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923.0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76.92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分摊进销差价
    借:商品进销差价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3)用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弥补削价损失,即:原进价10万元减去不含税售价9万元除以(1+17%)等于23076.92元,账务处理为:
    借:存货跌价准备  23076.92
    贷:主营业务成本 23076.92
    (4)结转商品削价损失的进项税额,即:原购进价的进项税额17000元减去新售价应缴的销项税额13076.92元等于3923.08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923.0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23.08
    注意:
    1.以上举例反映的是售价低于成本即削价损失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对于降价销售行为,即:低于当期同类商品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成本的行为,其会计处理应按正常的销售行为处理,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但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销售额。对这一点,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应引起重视。
    2.本例中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26076.92元在申报纳税时,应调增所得额;对用跌价准备金弥补削价损失的部分,应视为跌价准备金的回转,本例中表明有23076.92元增加了当年利润,应当将回转跌价准备而增加的利润总额23076.92元部分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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