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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售房收入不及时记账、纳税申报不真实、形成偷税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向税务机关提供修改过的购房合同、故意降低售房单价和开据自制收据收取房款等手段,将收入存放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中,大量收入不及时记账,不就其真实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形成偷税。如某房地产公司账簿上记载收入为2400万元,通过稽查人员按所售商品房面积、单价逐一调查核实,实际售房收入应为5100万元,造成少缴税款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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