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每到岁末年初,自然人、法人大都要做点回顾、作点展望、想点愿景、写点计划。这里,笔者想就如何进行科学的规划做点探讨。笔者认为,编制一个科学的规划对宏观调控意义重大。一个科学的规划不仅要求有科学的规划内容,而且要求有科学的规划程序。所谓科学的规划内容就是要避免虚空与不实,所谓科学的规划程序就是要有法可依、依法规划。 规划程序的科学性与调控的有效性 虽然我国宪法及有关法规都明确规定应该编制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但至今为止,除城市规划法规外,我国尚没有出台一部有关国家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有关的五年计划应该及必须如何编制的法律(法规)。显然,这种无法可依影响了计划或规划的地位、作用与科学性。笔者曾参加过一个沿海某市的战略规划研讨会,在2个半小时的研讨会上,市领导介绍情况1小时,赞助商进行企业广告宣传半小时,一位文化名人戏说这个市的古代历史半小时,一位学者介绍长江三角洲半小时,而关于这个市的发展战略几乎没有任何研讨。再考虑到这个市一大批官员千里迢迢到京并选择人民大会堂开会,其支出成本一定不菲,这样的战略规划研讨会还有什么价值?笔者及其他专家多年前就指出,应该及早制定中央与地方的政府计划或规划编制法(条例)。 因此,制定和落实规划必须坚持法规先行,以防出现规划编制时轰轰烈烈,实施中无声无息的情况。 笔者认为,这样一部有关规划的法律或法规应该就以下问题作出规定:1.规划的体系。包括哪些地区、哪些部门应该编制规划、应该编制哪些规划,不必各部门各地区从上到下层层编制。2.规划的编制程序。涉及由什么机构、什么时间起草初稿,初稿起草过程中是否有专家、社会介入及如何介入,如何对规划牵头单位进行监督,如何与各政府部门交换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如何处理,初稿完成后人大常委会如何审议、审议时间多长,上一级政府的作用(不应是审批角色),如何听取社会意见及反馈,如何公布,何时公布,百姓如何免费获取。所有这些都要作出详细规定。3.规划实施的监督、评价、修订机制。既然制定规划,就应执行规划,就必须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果是规划不合适就应及时调整规划;如果规划合适,但执行偏差大,则应对经济社会的有关方面作出调整。此外,规划评估机构、规划监督机构、规划修订机构等如何建立也都应制定法规细则。 规划内容的科学性与调控的有效性 规划内容的科学性要求规划要避免虚空与不实。具体说来,主要是避免如下两种情况。 1.拼盘式内容。现在的规划编制大体是两种情况。一种是:发改委担当规划编制的牵头单位,由其列出规划中的各个子课题,然后由其以政府名义布置给政府所属各部门,各部门完成初稿后交给发改委,由发改委合成,最后经政府研究后定稿,再交给同级人大讨论通过。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发改委确实能把各部门的初稿加以有机合成,则规划的质量应该说是有保证的。但实际上,发改委常常不太可能进行有机合成,往往是搞了个大拼盘。这样,规划的各个部分之间就缺少了内在联系、难以协调。另一种情况是:发改委不仅是规划牵头单位,而且是规划总承包单位,即由发改委(或另外一个机构)基本独立地编制规划,中间可能抽调一些本部门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介入规划编制。这样的规划在表面上不是拼盘,但实质上也仍是拼盘,因为这样的规划由于其他部门介入不深,规划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仅停留于表面,深度不够。因此,为了使规划不成为拼盘,应该是发改委与其他部门两个轮子一起转,既不可过度依赖其他部门,又不可发改委大包大揽。这些都需要制定具体协作规划与流程,还需要专家的介入。也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要负责规划的专家或顾问委员会,其秘书处由目前国家发改委规划司担任。 2.空泛式内容。 这种空泛的主要表现有:首先,讲解决问题时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只是一些原则的罗列,重点性、针对性不强。如“十一五”规划纲要规定的约束性指标有全国总人口、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指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等。对这些约束性指标,尽管对省级区域与中央部门提出了要求,但缺乏确保的手段,对没有完成指标的省级区域与中央部门也缺乏配套的处理规则。 其次,规划的重点不够突出,面面俱到,否定或轻视了规划编制的专业性。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