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是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务经理。上个月,我企业与当地一家由三个自然人合伙成立的合伙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新集体所有制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我查看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 ......
信息提示
·如果您是普通会员以上级别,您在首页登陆后即可方便地浏览、复制本文;
·如果您还没有注册成为会员,请您首先注册会员并登陆后浏览;
·点击这里查看注册帮助信息!
·如需更多相关资料,您可利用首页的资料搜索功能;
|
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