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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A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以5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块土地,但一直未对土地进行开发。2006年8月,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已经增值到2000万元。A公司决定于2006年11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开发商品房(普通住房)。经测算,预计商品房销售收入约为5500万元,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约为3000万元,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成本税费约为3350万元(不含土地增值税)。当地契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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