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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有些企业给购货方的折扣标准,需要通过一定时期的累积销售量来确定,因此很难将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为了使折扣额能够在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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