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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证人证言材料应当有证人的签章或押印;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复印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押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时有纳税人拒绝在稽查证据上签章或押印的情况发生。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索取与案件有关资料的原件 能证明纳税人违法事实的资料原件的复印件,经纳税人签章或押印后,与原件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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