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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继续试点工作,从2007年8月1日起,对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比照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同时,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也按此规定执行。至此,我国“保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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