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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国内外税法学界关于实质课税理论中所谓“法律事实”与“经济事实”的区分及长期争议并无多大意义。税法关注经济收益获得之事实,依税法独立价值及立法宗旨给予是否征税之判断,因此实质课税理论实际上仅具有税法适用之一般法学方法论意义。 对经济行为合法性之私法判断,相较于应税经济事实是否可税之税法评价,仅具有时间上的优先而非价值评判上的顺序,而此种效力独立性是税法理论发展之关键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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