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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第二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单笔小额坏账损失鉴证业务是13号令赋予注册税务师运用职业判断手段,对鉴证对象的损失进行认定的特殊规定。那么,税务师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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