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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来,一些金融企业及非金融企业的财务人员来电咨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而《条例》第四十九条又规定,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这里的金融企业同业拆借与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拆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扣除规定,应作何理解,在实务中又应如何操作? 这里的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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