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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然而,一些基层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或没有依法履行告知程序,主要表现为:一是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直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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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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