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料: 财政文库 税收文库 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 税务咨询 税收筹划 税收考试
税收实务: 征管实务 稽查业务 纳税评估 发票管理 征管案例 稽查案例 筹划案例
经济资料: 财税要闻 经济文库 金融文库 会计文库 审计文库 税收优惠 税收法规

首页

意见箱 咨询我们 资料检索

开始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收优惠 → 正文
税收优惠|纳税方式"变法" 证券公司受惠
作者:崔荣春   加入日期:2004-10-25  新知税收网

日子难过的证券公司等来了一个好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就证券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下发通知,由公司分支机构自行缴纳改为总部汇总纳税。随着湘财证券等最新一批获准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12家证券公司名单的确定,自8月末至今,共有45家证券公司获得批准,超过证券公司总数的1/3。获批的证券公司喜上眉梢,待批的证券公司也看到了希望。“纳税方式的这一改变对证券公司来说是一大利好,有助于减轻公司的税收负担、降低纳税成本。”一家受惠于该项税收政策的证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贺女士告诉记者。
  税负之重缘起分别纳税
  股市自2001年以来长达数年的持续低迷,加深了证券公司的生存危机。告别了日进斗金的年代,原先被忽略的税负问题,如今成了面临行业性亏损的证券公司的心头之痛。
  就职于北京一大型证券公司的贺女士告诉记者,根据现行税法,证券公司主要涉及以经纪、自营、承销等业务收入为课税对象的营业税和以企业利润总额为课税对象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等地注册的适用15%的税率。其他相关税种还包括印花税、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去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了一次证券公司财务会计问题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证券公司迫切希望解决的财务问题包括税收、席位费、信道费、电信费用等,其中税收列各问题之首,且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上,业内期望征缴方式能够由‘分’到‘合’。”贺女士向记者介绍,获准汇总纳税之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实行分别纳税,各营业部按期(一般为1个季度)向所属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如果盈利,则按盈利额依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缴,各营业部的盈亏不能相抵。
  “分别纳税最大的不利是税负要比汇总纳税的方式高。”贺女士举了个例子:假设一家证券公司有A、B两个营业部,A营业部盈利600万元,B营业部亏损200万元,公司总部亏损400万元,该证券公司的利润总额为零。在分别纳税方式下,以33%的所得税税率计,盈利的A营业部需要按照600万元利润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证券公司的实际税负自然就高起来。“就拿我们公司来说,营业部较多,分布在全国很多城市,因各地情况不同,营业部有盈有亏。公司总部属于管理性机构,盈利项目少,但运营成本却很高,通常是亏损的,而且亏损数额相当大,有时各盈利营业部的利润总额都不够弥补总部的亏损。也就是说,公司整体上是亏损的,但那些盈利的营业部还必须为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收入,缴纳相当可观的企业所得税。而如果获准汇总纳税,各营业部盈亏相抵后,公司基本上就不需要纳税了。”
  贺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一组财务数据,公司去年实现税前利润约63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500多万元,所得税实际税负约为71%,比该公司适用的法定税率33%高出38个百分点。“公司自成立以来,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一般在50%左右,最高的一年曾达到80%,比法定税率高出一截。”贺女士说。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的其他证券公司也都表示,证券公司税负高企的核心问题就出在纳税方式上。
  纳税方式“变法”惠及券商
  如今,证券公司终于等到了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变法”,业内人士将此举视为管理层着手减轻证券公司负担的一个积极信号。
  最近获得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纳税的证券公司包括湘财证券、汉唐证券等12家,先前已有华夏证券、招商证券等33家公司收到有关通知。
  《通知》(国税函[2004]964号、国税函[2004]991号、国税函[2004]1016号、国税函[2004]1018号、国税函[2004]1062号、国税函[2004]1068号、国税函[2004]1069号)明确规定,从2004年起,上述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各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中原证券等10家证券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外,其他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
  证券公司如何依照国税发[2001]13号文的规定进行汇总纳税?结合此次下发的通知,北京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国税发[2001]13号文的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办法的少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要计算本营业部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按60%的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外,其他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证券营业部,只需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部、各营业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
  西部一家证券公司财务部的卓先生在电话中向记者表示,实行汇总纳税真正为证券公司减了负。这次不少小证券公司都获准汇总纳税,说明管理层很关心证券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不同程度地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税收成本,扶了大家一把。
  贺女士拿着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告诉记者,“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条规定很有意义。此前,有些证券公司已经实行汇总纳税了,但各营业部还必须按期(1个季度)向属地税务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所得税,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可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就地预缴。“但这对那些整体亏损的证券公司来说还是不利的。假如某营业部今年一季度盈利150万元,按60%的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要就地缴纳所得税29.7万元。如果该营业部全年亏损,已缴纳的29.7万元一般不会被退回,而是用来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会形成大量的资金被占压。相比以前,这次的政策更为优惠,因为证券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够帮助证券公司减轻资金占用、降低税收成本。”
  贺女士说:“《通知》第一条中‘从2004年起’这几个字意味着此次获准汇总纳税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通知规定一直执行下去了,这为我们省却了很多麻烦。以往要想获得汇总纳税资格,公司必须报批、申请,然后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公司每年都要报批。但审批手续烦琐、程序复杂,一般是年初申请、年中才能得到批复。而在拿到批复之前,各地营业部必须按规定预缴税款,获批后调整账务也相当麻烦。而这次通知关于时间适用上的规定为我们减少了不少工作量。”
  大多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分布在全国各地,分别纳税程序多、手续复杂、工作量大、成本高。北京一家证券公司的老总认为,汇总纳税能为他们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对证券公司汇总纳税需单独报批,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放开这项审批,以便大家都能享受这一好政策。
  还有多少优惠值得期待
  除了希望所得税纳税方式能够“由分转合”外,证券公司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企业所得税税改建议。
  业内人士认为,税前扣除限制加重了证券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其中计税工资标准过低是反映最为集中的一项。接受采访的几家证券公司有关人士都认为,证券业实质上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公司只有通过高薪策略才能吸引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盟,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但由于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过低,目前北京是960元/月,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中有很大一部分(一般占按税法计算的税前利润的20%左右)不能计入成本,而是在纳税调整后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使所得税税基增大,提高了证券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对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出,公司只能从税后利润列支,进而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和效益。
  一位证券公司的财务人员对此深有感触:“计税工资标准过低客观上造成了证券公司在吸引人才上的高成本开支,并影响了公司的人才储备。同样是知识密集型行业的证券业和高科技产业,国家的税收政策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允许其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部计入成本,而证券公司则只能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工资扣除限制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工资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可以据实在税前列支。”
  除工资扣除外,业务招待费支出也是对证券公司影响较大的一项。卓先生说,现行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过严。由于市场激烈竞争,全国各证券公司的业务招待费都居高不下,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证券公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为: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过低的税前扣除标准导致证券公司发生的大多数业务招待费得不到扣除。
  因此,不少业内人士建议进一步放宽计税工资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制。一位税收筹划专家告诉记者,其实证券公司在期待税制优化的同时,可以利用现行税法积极开展筹划,从某些方面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负担。首先,应争取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及时处理淘汰设备;其次,尽量在低税率地区实现利润,总部如果是在低税率地区,如经济特区,可以申请全国的各分支机构统一在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一些证券公司已经或正在考虑通过税收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接受记者采访的一家证券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说,除考虑将总部迁往深圳、上海等地以享受低税率外,面对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两套所得税制,出于战略考虑,公司可以筹划与外资合作,改内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进而享受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优惠、税前扣除优惠等。
  减负助券商轻装前行
  令人欣喜的是,为证券业尤其是证券公司进一步发展创造环境目前已得到重视。有关单位已降低了证券公司的通信费用,而允许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更是扶植证券公司的切实举措。专家提出,为减轻证券公司税负,在所得税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化空间。包括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均采用统一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负担,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15%、20%和25%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项目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设计,对于工资和坏账核销等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应当进行适当调整。另外,针对证券公司资产状况不佳的情况,税法可鼓励对有些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率。
  有关专家称,税改已经瞄向资本市场。从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今年的“两会”,税制改革的字样频频出现。而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显示,资本市场的税制改革已提上日程。《意见》指出,要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公众投资的税收政策,完善证券、期货公司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对具备条件的证券、期货公司实行所得税集中征管。目前,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发改委和证监会参加的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专题工作小组已正式成立,该小组将重点研究资本市场涉及的税收政策问题,减轻投资者的实际负担、完善征管方式,将是此次税收政策完善的主题和方向。
  “完善对证券公司的税收政策,力推所得税集中征管,破除属地征税,将有效地支持证券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参与竞争,轻装上路。”有专家这样评价。面对政策面转暖,证券公司普遍认为,今后可以期待的东西更多了,但税改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论是制度、法规,还是市场各方面体系的建设,都任重而道远。

来源:中国税务报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隐私说明 - 合作机会 - 友情联接 - 客户投诉
服务热线:13121662875 电子邮件:webmaster@xinzhitax.com
Copyright @ 2001-2004 XINZHITAX.COM All rights reserved.新知税收网
技术支持 海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