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料: 财政文库 税收文库 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 税务咨询 税收筹划 税收考试
税收实务: 征管实务 稽查业务 纳税评估 发票管理 征管案例 稽查案例 筹划案例
经济资料: 财税要闻 经济文库 金融文库 会计文库 审计文库 税收优惠 税收法规

首页

意见箱 咨询我们 资料检索

开始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收优惠 → 正文
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作者:   加入日期:2004-10-25  新知税收网

财税[2004]153号
  2004-09-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隐私说明 - 合作机会 - 友情联接 - 客户投诉
服务热线:13121662875 电子邮件:webmaster@xinzhitax.com
Copyright @ 2001-2004 XINZHITAX.COM All rights reserved.新知税收网
技术支持 海硅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