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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东北地区经济的资源税优惠政策
作者:   加入日期:2004-10-25  新知税收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油田企业
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4]146号
2004-09-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资源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衰竭期矿山和低丰度油田资源税税额标准问题
请你厅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关于地方减收问题
对因降低资源税税额标准而减少的收入,由地方自行消化解决。
三、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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