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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为某剧团演职人员,乙为该剧团业余演职人员,2001年4月29日~5月3日,该剧团在A市演出五场,平均每天一场,乙每场取得收入12000元,五场演出共取得收入60000元,按10%的比例上交给A市文化局管理费6000元后,实际收入为54000元。5月10日,乙又在B市参加另一个剧团演出一场,取得收入8000元,按10%的比例向文化部门缴纳管理费800元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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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务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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