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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市A县地税局于2002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01年下半年应该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100,000元,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该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100,000元,滞纳金19,000.00元,并对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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