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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质量赔偿 不缴增值税
作者:王洪涛,鲍承谦   加入日期:2004-12-20  新知税收网

红旗公司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生产的汽车配件主要销售给下游生产汽车的日初公司。2003年,日初公司以红旗公司供应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影响其产品销售为由进行索赔,红旗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从其供货方取得产品质量“三包”损失款10万元。围绕这10万元收入,持征税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链条”说:增值税属价外税,为避免重复征税,每流通一个环节都有税款抵扣,构成了增值税链条。如果对获赔收入不征增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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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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