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资料: 财政文库 税收文库 税收征管 税务稽查 税务咨询 税收筹划 税收考试
税收实务: 征管实务 稽查业务 纳税评估 发票管理 征管案例 稽查案例 筹划案例
经济资料: 财税要闻 经济文库 金融文库 会计文库 审计文库 税收优惠 税收法规

首页

意见箱 咨询我们 资料检索

开始注册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税收法规增值税一般规定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08〕9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8-6-30  有效  新知税收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对于软件销售额偏高、成本或利润计算明显不合理的,应及时纠正,涉嫌偷骗税的,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4号)停止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各地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我们 - 网站导航 - 网站声明 - 隐私说明 - 合作机会 - 友情联接 - 客户投诉
服务热线:13260114801 电子邮件:zzy74101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1-2004 XINZHITAX.COM All rights reserved.新知税收网
技术支持  海讯科技